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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协会 · 服务到位
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Shenzhen Mobile Communications Association 缩写为SMCA。


第二条  性质 本协会是由深圳从事手机和手机配套产业研发、生产、销售、咨询服务等相关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团结并依靠行业的集体力量,推动深圳手机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深圳手机产业合作,共同参与世界手机市场的竞争,为谋求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而服务,反映会员诉求,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全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通过各项服务和组织、引导、协调、自律,促进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G座4楼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开展工作,业务范围包括:



开展调查和行业统计工作;组织研究与本行业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搜集分析国内国外(境外)的经济技术和市场动态,为会员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经营决策提供服务,为政府实施宏观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参与相应的工作;反映行业和企业在发展中的共性问题和要求。


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开展经济、技术交流活动,举办或协办本行业及其相关产品国内、国际展览(销)会,联合举办出国展览和外商来华展览会;参加国际、国内行业和相关行业重要会议。在产品出口和引进技术方面要及时通报情况,统一立场,维护国家和全行业利益。


推动手机与相关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全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不断提高,协助政府规范行业市场秩序。


协助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或修订本行业产品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行业推荐性标准,并协助政府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


针对影响和阻碍行业发展与改革的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促进新产品、新材料以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先进技术成果的有偿转让,推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协助政府参与产品质量的行检、行评工作,推荐国优、部优产品及相关工程或提出咨询建议。


开展会员培训,推荐出国学习人员,组织人才交流。


组织编印会刊、产品目录、专业性刊物和信息资料、统计资料、论文集等。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订立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协调在竞争中产生的问题,维护会员单位和全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与政府部门在审批与本行业有关的新建或改造项目的初审工作,为避免重复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发展与国外(境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民间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有关任务;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承认本协会章程;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在本行业产品领域或本行业某一专业范围有一定实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加入本协会的程序


向会员部提交入会申请书;


由会员部进行初审;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代表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规定的优惠待遇;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向本协会要求提供帮助;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履行一定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行规行约和有关制度;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保持与协会的联系与沟通,对本单位的重大变更,如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通信地址以及有关联络人员等应及时通知协会。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万元;


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无故1年不缴纳会费、一年内2次不参加活动经劝告无效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非法经营且情况严重者,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参会会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热心于协会工作,办事公道,能团结理事和广大会员为本行业的发展尽职尽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本会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或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与奖惩;


第三十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及应尽义务:



参与协会的日常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制订


监督和维护本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协会常务副会长身份参与对外商务及公益活动


推荐副会长单位及会员单位


必须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重要会议和活动(特殊情况委派高层代表)


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向协会交纳一定的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及应尽义务:



参与协会的重大事项决策讨论和建议


监督和维护本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协会副会长身份参与对外商务及公益活动


推荐理事单位及会员单位


必须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重要会议和活动(特殊情况委派高层代表)


副会长单位每年向协会交纳一定的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单位、会员单位行使下列职权及应尽义务:



参与协会的重大事项决策讨论和建议


监督和维护本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协会理事、会员身份参与对外商务及公益活动


推荐理事单位及会员单位


必须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重要会议和活动(特殊情况委派高层代表)


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每年向协会交纳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施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提名副秘书长交由理事会审议;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包括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有权提请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启动相应罢免程序,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政府相关部门。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大会;


(八)接受被惩戒会员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应当于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召开(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追回,由监事会予以惩戒,对情节严重的协会领导人员,由监事会提请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启动罢免程序。本会认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并配合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监事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本会应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会费收取情况;


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经费使用情况;


监事会、理事会决议、决定;


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会关联交易情况;


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本协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所属行业或者相关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


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


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问题的;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向本会通报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事件的;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的。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解散动议: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本会解散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会员大会决定解散时,本会应提请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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