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CA,您好!
手机协会 · 服务到位
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和《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六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参会会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


第七条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入会申请
会员权益
会员证书
服务指南

扫描关注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