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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惩戒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加强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监管,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以及在相关领域从事设计、研发、生产、设备制造、包装、采购销售和其他与通信产品相关的科研、教育、检测鉴定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不履行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影响行业声誉和发展、并给行业带来严重后果的单位将受到惩处。



第二章  惩戒

第四条、 对于违反《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章程》和《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影响行业发展的会员单位,协会将视其失职行为情节轻重实行以下惩戒:   (一)内部告诫;    (二)责令改正并书面检讨;   (三)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记入电子档案;   (五)协会官网上公示;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七)涉嫌违法的,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被惩戒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免除惩戒: (一)在检查前已经主动改正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积极配合本会查处违规行为并主动整改的; (四)主动向协会报告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申诉

第六条、会员单位对于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作出的惩戒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提起申诉,并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第七条、协会应当充分听取会员单位的意见,会员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应当采纳。

第八条、协会对会员单位的申诉应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决定;

(三)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撤销原惩戒决定,重新作出惩戒决定;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九条、协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理事会组织实施本制度,负责对会员违规行为进行行业惩戒。

第十一条、任何机构和个人均可向协会理事会举报会员违规行为,理事会有权进行调查,并对会员单位执行行业惩戒。

第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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